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談2017年TNVR入法(2):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徹底一點可以嘛?

上一篇看到了說明前七點的各種問題,現在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八、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流浪動物的絕育、回置,在法律嚴禁棄養的國家可能違法。故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 TNR  之法源依據,使地方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據以執行。另輔以精準捕捉有害犬隻的制度,避免人與流浪動物間的衝突,保障居民免於有害犬隻的侵擾,同時尊重無害犬隻的生存權。

既然說明的第八點提及了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TNR之法源依據」,那麼我們當然有必要好好了解保加利亞動保法值得借鏡之處。

翻開保加利亞動保法(原文版與英文版連結在此),裡頭的第五章的確是流浪動物專章,這也是這次倡議團體提出的修法草案中最看重且借鏡的他國典範。但是只要好好讀過就會發現,這次TNVR入法的修法草案號稱借鏡保加利亞動保法,實際上根本沒有擷取保國動保法的精髓,只是挪借了其中的某些條文好讓自己方便行事,如果這樣的修法通過了,不要說什麼加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沒有讓問題變得更嚴重難解就要偷笑了。

不相信的話,讓我們來檢視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說了什麼。

專章的第一條(Article 40)提到地方議會與政府應該要制定遏制流浪犬族群的計畫以及各自權責云云。第二條(Article 41)提到地方政府應該將流浪動物登記後收容在收容所中,地方政府應該建造收容所並交由公家或私人非營利組織經營,動物保護組織也可以自行建造收容所,且收容所應該透過網路和媒體公開收容動物的資訊以公認養。

專章第三條(Article 42)在談捕捉流浪動物應顧及其福利,捕捉人員也需受訓認證並且有獸醫陪同;第四五條(Article 43 & 44)在談收容所的管理及權責;第六條(Article 45)在談專章第四條提到的收容所獸醫職責;第七條(Article 46)在談收容所犬隻應有的福利標準。

第八條(Article 47)前三款提到了收容所犬隻應該絕育驅蟲打疫苗並且等待送養,如果送不出去則應該登記並送去公家的臨時收容所,或是放回原地並從此歸市政府、動保組織、或有意願且受政府監督規範的個人照顧管領。後面幾款規範臨時收容所的環境條件與經營管理細節、前三款所提的犬隻登記的方式、以及收容所的犬隻應該全數登記並將資料送交相關政府單位等等。

第九條(Article 48)明說了不可以把犬隻放回幼兒園、幼稚園、學校內遊樂場、醫院庭園、兒童遊樂場附近、高速公路、和機場。第十和十一條(Article 49 & 50)規定回置動物的負責單位或個人必須幫動物打疫苗還有每季驅蟲之外,還要每年跟政府回報確認有驅蟲打疫苗,並且採取措施避免回置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第十二和十三條(Article 51 & 52)在談收容所的犬隻何時可以安樂死以及後續屍體處理;第十四條(Article 53)提到收容所的走失犬隻通知領回和送養的流程;第十五條(Article 54)說明寵物登記的資料內容。

第十六條(Article 55)聲明當一個村莊的流浪狗都絕育以後,應該就要漸漸的收容到收容所裡面,能送養收養最好,不行的話就只好終生收容。最後一條(Article 56)表示如果浪貓族群數量太多也是比照辦理。

從保國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中可以清楚看到,他們處理流浪動物的目標是遏制流浪動物族群,邁向全面收容。而台灣倡議團體夸夸其談的TNVR,只是保加利亞動保法應對收容能量不足的暫時手段,而且還是送養不成、公私立收容所也收不下、臨時收容所也無法處理時的最後辦法。

更值得一提的是,保國動保法也明確指出了TNVR的犬隻不得回置在好些特定區域,回置後管領團體或個人也必須繼續接受政府監督,還要採取措施避免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這些明白寫在保國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內容,我們的TNVR入法倡議團體都完全不提。既然說要跟保加利亞一樣在我國動保法中為流浪動物設立專章並納入TNVR,就應該要學完整徹底一點,把別人的法條重點和核心都學起來才對,不是嘛?

結果呢?修法說明落落長,提到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時候也只把重點放在「定義流浪動物」和「制定專章並建立TNVR法源依據」兩件事。人家動保法裡面更重要的收容優先、犬隻登記結紮送養、不得已才回置、回置犬需要有管領人而且接受政府管理監督,這些法條內容和資訊竟然完全避而不談。

TNVR在保國動保法只是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終究是要把流浪犬隻全面結紮並收容,但到了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就彷彿成了萬靈丹,好像TNVR入了法就可以解決所有疑難雜症一樣,簡直莫名其妙。

保國動保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要蓋收容所收容動物,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卻是千方百計的希望流浪動物不要進入收容所,彷彿視收容所為寇讎。覺得收容所不好我可以理解,但是不做點什麼讓收容所變好而只是想著讓動物在外面流浪就好,我就很難理解。

就算是TNVR,保國動保法對於回置犬隻有明確的地點限制、福利要求與行為規範,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在草案裡面對於回置動物個體的篩選、回置地點的選擇、回置後的福利照護、以及回置後萬一出事的責任歸屬通通不置一詞。難道是我們的人民勇健如鋼,即使是老弱婦孺也不怕被攻擊?還是我們的回置犬隻都擁有高貴的福爾摩莎血統,所以回置以後都不會咬人追車也都不會生病?

最後最令人震驚的,也是TNVR倡議團體從來不提的,是保加利亞動保法在第69條(Article 69)明白寫著「期限截止之後如果發現流浪犬隻,該區域的市政首長就要繳交1000-2000保加利亞列弗(接近台幣兩萬至四萬)的罰款,一狗一罰,連續違規則加倍處罰」。而且這裡所謂的期限,在頁末的過渡與最終條款第十七條裡,明白規定是「2015年年終」。

也就是說,保國動保法從2009年通過施行以後,以督促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興建收容所,再將犬隻絕育送養或收容、並輔以TNVR為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等方式,認真的希望在六年之內解決流浪犬隻問題。期限一到還有流浪狗在街上跑,各地市長就要被罰到唉唉叫。

而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只瀰漫著一股「入了法有經費就天下太平萬事如意」的氣息,根本看不到這種「期限內解決問題」的決心。

既然要學保加利亞,那就學完整一點吧。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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