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談2017年TNVR入法(5):我不反TNVR但反對這樣的入法,更討厭不誠實的倡議

總結一下這次倡議團體又推TNVR入法的意見。

就跟這一篇文章說的一樣,我不反對TNVR,但反對TNVR入法。TNVR的確有其效果,相關研究已經不少,但需要什麼前提,要做到什麼程度,都是有門檻的。沒有達到門檻,錢就是丟到水裡。

再加上,TNVR從來就不是萬靈丹,它有自己的侷限。所以TNVR在執行上需要很多細膩的調整,哪裡可以做哪裡不能做,哪些動物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須在動物福利、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加上生態保育的各層面上好好評估,除此之外,居民的觀感跟態度更是一定要考慮進去。

可是我們這兩次看到的TNVR入法修法草案裡面,完全看不到這些細膩的思索,只看到「我要做TNVR搭配精準捕捉,給我錢」的態度。

TNVR入法有那麼多的問題,三年前的修法問題跟三年後的問題幾乎不變,也一如往常的被倡議團體視而不見。不然就是說什麼『我覺得』台灣人不會因此就棄養更多寵物、結紮後的流浪動物不會侵擾民眾或傷害野生動物、不會造成交通安全、公共衛生、疾病防疫的問題…

套一句電影「食神」的台詞:你想,那什麼時候輪到我想?

動物就是動物,全世界皆然,我們的流浪動物不會比別人的乖巧伶俐懂事不闖禍;同樣的,人就是人,全世界皆然,台灣人也不會比其他國家的人更高尚無私善良具有道德情操。TNVR在其他國家跟城市做過的結果歷歷在目,憑什麼覺得台灣可以領先世界,就是會有不一樣的、完美的結果?我們才零撲殺半年,就已經多出一堆不負責任的飼主把動物拿去丟了,TNVR入了法,那大家就都把寵物養在街上就好啦。羅馬都這樣了,台灣為什麼不會?

修法倡議團體經常自詡前線經驗豐富,比起像我這種沒有前線經驗的人,理應更能看見法律和執行上的不足面,並且在修法上思慮週全面面俱到,提出一個可以執行、能夠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也能夠防弊的做法。奇怪的是,三年前和今年的修法草案上,卻只看見倡議團體推行「TNVR入法」的單薄遊說,沒看到什麼思慮周全之處,好像所有的執行困難、效率不彰、弊端四起的窘況在TNVR入法之後就可以迎刃而解、流浪動物問題從此一帆風順天下太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就明明白白寫在動保法裡面的寵物應登記植入晶片、這兩年明定的寵物應絕育、現在做得如何?沒有執法人員像抓未戴安全帽那樣站路口掃路過飼主的寵物是不是有登記打晶片,一堆懶惰刁民性格的台灣人飼主就是不會乖乖帶自家寵物登記打晶片啊。連這兩條在犬貓族群管理和流浪動物源頭控制上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條都沒辦法好好的正確執行了,怎麼會這麼天真的以為TNVR入了法以後就可以好好執行了呢?

更別說現在就已經出現的假結紮真詐財了,倡議團體有自清門戶過嗎?

何況,TNVR從來都是地方政府職權的事情,根本就和動物保護法無關。一直推要入法不知道是在想什麼。現在沒有入法,台南市政府不也就作了好幾年?如果真的有效的話,還怕其他地方政府不起而效尤嗎?話說回來,台灣的動物社會研究會也曾經在十幾年前認真的執行過小規模的TNR,結果因為民眾繼續棄養、無法阻擋犬隻移入、民怨不斷累積再加上執行志工的心理壓力遽增,終究是慘敗收場。在台灣這種寵物管理系統漏洞處處的現況,如果TNVR倡議團體真的覺得自己的TNVR處理流程與系統可以有效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現在就有幾個地方政府正在與TNVR團體合作,等到成功的典範出現再來考慮全面執行,這個要求不過份吧?如果TNVR團體的成效真的那麼好,到時候各縣市政府就捧著經費來請求協助了好嗎?哪還需要去苦惱要不要修法入法推廣全面執行?

真的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在法律上找到基礎,那應該是先把現有的法條都好好執行,再用特別條例的法源來訂立做法找經費。當寵登晶片率高到九成,犬貓幾乎全數絕育,放養的個體少之又少,進一步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都能做好的話源頭就解決了一大半,再來去想怎麼讓流浪動物迅速減少才會有效。到時候,不管是要用TNVR或是興建臨時收容所大規模捕捉收容甚至不得已撲殺,都可以用特別條例的立法方式來找到法源跟財源,不但可以在條例裡面寫得詳細清楚明白,有時限的特別條例也可以展現解決決心和信心,畢竟真正有效的作法在幾年內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是可以估算的。

但像現在這種粗糙的倡議TNVR入法,真的是沒誠意到極點了。更讓人傻眼的是裡面充滿了不誠實的資訊隱瞞,把別人的文件斷章取義扭曲原意去脈絡,就為了拿來附和自己的倡議說詞,真的是很過份。倡議團體說的一副自己多麼推崇並學習保加利亞動保法,結果一看根本惡意忽略保國動保法的「結紮收容送養優先」「萬不得已回置但繼續監督」「期限一到就不能有任何流浪犬」的這三個核心,這種操作資訊的手段根本可惡。保加利亞的動保法英文版就在網路上,難道就這麼有信心不會有別人去看、看了也看不懂,所以可以恣意的隻手遮天?就算自己倡議的觀點想法有多麼正確,也只會毀在這種不誠實的倡議做法上而已,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

談2017年TNVR入法(4):法條新瓶裝舊酒,三年前的問題現在也還在

終於我們可以來看修法的訴求了。

  

第一個修法法條是第三條第五款,目的是修改寵物定義。基本上我覺得什麼沒意見,看不出來改這個有什麼目的或可以促成什麼改變。沒事修個法東調調西改改,這裡減一點那裡加一點,對法律並不是一件好事好嗎?

但是第二個修的是第三條第十五款,要加入流浪動物的定義,我就覺得莫名其妙。前面說過了,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的寵物,那這種「只要找到飼主就會一秒從流浪動物變成寵物」的不穩定身份,需要的應該是努力讓牠們有飼主,就可以「讓流浪動物消失」。而且有沒有照顧到流浪動物,重點從來都是有沒有良好的行政系統加上足夠的經費跟人力,跟法律裡面有沒有定義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現在特地在動保法裡面定義流浪動物,到底是要不要解決這個問題?就算天時地利人和,流浪動物問題可以順利在幾年之內解決,那是不是又要修法把流浪動物定義拿掉?一下加進來一下拿走,現在是在餐廳點菜嘛?動保法修法頻率已經高到笑死人了,還要繼續這樣玩?

而且平平是從寵物變成流浪個體,也很大隻的綠鬣蜥為什麼就不算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綠鬣蜥也和人類生活範圍很重疊啊,憑什麼只有貓狗涵蓋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受到特別關照?動物保護法是以脊椎動物為對象又不是只有犬貓,弄成這樣根本就是犬貓保護法,難道這就是一再修法的目的?




接下來是第十四條第五款,基本上就是希望流浪動物常態化,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就不要抓。說實在的,這跟三年前的修法訴求有什麼差別啊,就只有三年前是正面說明政府得捕捉造成問題的犬貓,今年變成反面說明收容所得拒收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的犬貓而已啊。那這樣的話,跟三年前的問題都還是一樣甚至更糟不是嘛?

好啦,我知道這幾年來各地動物捕捉救援隊都因為浪保人士的抗議和阻撓,所以也就懶得抓了,尤其零撲殺之後更是如此。結果呢?我們就是無法讓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好人不去欺負動物,無法讓動物不被車撞不受傷出意外不要亂吃,所以放他們在外面繼續承受各種苦難,甚至因此引起反對人士的攻擊,這樣的狀況有比較好?流浪動物保護的目的是寧可讓動物在外面自負風險也不要進收容所這樣嗎?

說到底,這些只能捕捉那些有危難情狀和造成生命財產威脅的要求,就是精準捕捉嘛,而精準捕捉,說穿了就是不准捕捉啊。現在這個時候誰有那個時間跟你在那邊等著指認哪隻動物追咬啊?還當地居民投票表決咧。結果到頭來,公部門不能處理對居民有威脅(無論是感覺還是事實)的動物,就是可能會淪落到私下的暗黑手段來處理啊。

流浪動物不進收容所,換來的是在外面被毒死,這樣有比較好?收容所還可以要求它更新改善讓動物福利變好,在外面被毒死被打死被虐待,連行為人都幾乎找不到,是要去哪裡要求人道?

覺得收容所很糟卻又不想要讓收容所變好,寧可讓動物在外面承受所有不確定的風險,到底在想什麼啊?如果真的喜歡流浪動物成為日常風景,拜託自己搬去印度好不好?印度什麼流浪動物都有,動物福利很糟之外人的福利也沒好到哪裡去,這樣開心了嗎?

喔對了,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也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啊,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接下來這點是在縮短收容所動物可被領養前的等待時間,從七天縮短到三天,我覺得沒啥意見。但一樣,這個瑣碎的調整到底可以改變什麼?如果沒有什麼巨大的影響,那修這種法幹麻?

然後是辦理教育宣導,我覺得很好,這種事情基本上是不嫌多。

下一點則是收容所讓民眾不擬續養的時候要收費,我雙手贊成。甚至更進一步,養寵物收取寵物稅、或是用預付押金型式幾年過後沒出問題就退費的方式,我覺得都可以考慮。畢竟養動物就是會有外部成本影響他人的可能,就算沒有影響他人也還是需要管理,就像是交通工具需要管理一樣,繳稅以負擔管理成本也是合理。不然,飼主自己爽到,管理成本大家扛,哪有這種事。




接下來是獸鋏條款,我也非常贊成。獸鋏這種無差別的獵具也太糟糕,我覺得無論在哪個層面上都需要禁用。




 這一條修的是疊床架屋的囉唆,我沒意見。



接下來這個第四章之二就是重點的流浪動物專章了。第二十二條之六就是詳細的精準捕捉條款,結果還是跟三年前的內容沒啥兩樣,再次新瓶裝舊酒。這個社會上就是有人不喜歡流浪動物、流浪動物在街頭就是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限定精準捕捉的結果,就是會造成不准捕捉的下場。是啦,現在零撲殺了,收容所爆滿了,以為這樣是在幫忙爆滿的收容所減少收容壓力,到頭來就是讓動物在街頭承受人心惡毒的風險。這樣做,真的比較開心嘛?

用孤兒的比方來想,現在滿街都是孤兒,迫切的任務應該是讓他們都有監護人有家可去,結果立了個法條「只有闖禍偷東西還有出意外的孤兒我們才收容,其他沒事的孤兒就讓他們自在生活」,這樣對嗎?孤兒院爆滿可以建立臨時孤兒院啊!立了這樣的法條,根本就是強迫接受認同流浪動物在外就是自然風景,忽略了他們其實就跟孤兒一樣需要人照顧。還要等到出意外或闖禍才會被收容咧,一副在外面過日子多容易一樣,幫幫忙好不好。還什麼保障溫和動物的生存權咧,這樣看起來溫和動物根本倒楣,在外面承受的風險不知道高了多少。在人類的偏好之下,溫和動物的生存權當然比起兇惡個體更會被留下來,但應該是「優先進到家裡變成寵物」,而不是放在外面!

再強調一次, 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可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喔,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還有,要知道我們都還沒提到流浪動物對野生動物的侵擾喔。精準捕捉裡面看來看去都是跟人類切身相關的生命財產威脅,忽略了流浪動物存在就會帶來的其他問題例如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還有生態保育等。這些問題都不重要了嘛?

這些問題當然都很重要,但是認為流浪動物可以在外成為風景的倡議團體看來並不在乎。貓狗在外頭真正的處境,經常也就一句「他們的壽命只有兩年」就打發掉了,可以好好活十年的動物在外面兩年就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死掉,這樣叫做過得好?我甚至懷疑,倡議TNVR加上精準捕捉的團體其實也不是真的在乎貓狗的動物福利,只是在乎自己對貓狗一廂情願的感性想像而已。

不然的話,世界流浪動物政策潮流就不是以TNVR為重點、更沒有什麼精準捕捉、對流浪動物的福利評估也一致的認為很糟糕,流浪動物相關研究也一大堆了,為什麼視而不見呢?



接下來這一條也是TNVR條款,基本上該說的前面都說過了。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得徹底一點,人家是優先絕育收容送養,真的不行才用上最後的不得已手段把動物回置,回置也有很多地區的限制、回置的動物也要有人或單位繼續照顧管領驅蟲打疫苗還要防止攻擊行為,而且保加利亞認真的想在六年內(也就是到2015年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到時候街上還有流浪動物就一犬一罰罰到地方首長脫褲子。反觀我們的TNVR入法,只會要錢,其他什麼明確的手段、策略、限制、賞罰、或是期限都沒有,整個就是給我錢做TNVR就天下太平的fu。這種立法的模樣,簡直就是對其他人的感受和風險毫不在意,只想到自己做事爽快而已。


這一條是獸鋏條款,基本上雙手贊成。



最後一條,不再勸導後才開罰,也是雙手贊成。台灣的刁民性格太盛,沒有短期間雷厲風行的查緝取締開罰建立良好的文化,就像當年藉由短期間大量取締騎車沒戴安全帽一樣,很難期望人民多麼乖巧的遵守規定。

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談2017年TNVR入法(3):最後三點終於出現比較合理的修法建議了

上一篇焦點在說明第八點談到的保加利亞動保法,人家保國動保法那麼認真努力的核心宗旨被我們的TNVR修法倡議團體棄如敝屣,顯然只是被拿來當成搪塞的擋箭牌高舉嚷嚷「看看別人動保法裡面有流浪動物專章有TNVR我們也要學」,實在不得不為保加利亞動保法默哀一下。

默哀完以後,讓我們拿起修法草案繼續看下去。

九、地方政府實施 TNR  至今,常於回置流浪動物時,遭居民反對。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最有效的方式為教育及落實飼主責任。且孩童為高危險群,應請犬隻行為專家協助課程設計,教導孩童與犬隻互動之正確方式。爰將教育宣導例示於主管機關應辦理之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減緩實施 TNR 後人與動物間的衝突。
流浪動物回置遭到居民反對,那不就是前面提到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裡面說的「當地居民不能接受回置犬隻就不適合執行TNVR」嘛?剛剛明明就提到犬隻數量管理報告的內容,怎麼過了幾點就忘記了?難道為了TNVR做事方便,就可以修法讓別人通通閉嘴?

還有,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就要教育和落實飼主責任,我是不知道回置犬的飼主是誰啦,畢竟上次修法的時候才說執行人不得被視為飼主不是嘛?這次也沒看到有說回置犬隻由誰管領啊。就連最容易受到犬隻攻擊而受傷的孩童,都得學習與犬隻互動的正確方式而不是做些什麼去避免犬隻傷害孩童,說的難聽一點就是覺得「狗比較重要所以人要退讓」嘛?奇怪,剛剛不是才講到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可是直接限定犬隻回置不可以放在某些會危害小孩老人還有交通安全的場所耶,而且人家的回置犬隻可是要有管領人&團體照顧和約束的耶,管領人&團體也要繼續接受政府監督的耶。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嗎?人家這麼務實的承認回置犬隻的潛在攻擊性和危害,為什麼到了台灣就通通都變成「人要學習如何跟狗相處跟狗正確互動」呢?就算大家都學得很好好了,要是終究不幸還是出了問題,我們有回置犬隻的管領人可以究責嘛?還是說政府好有錢反正就國賠吧,我怎麼不知道敝國政府這麼有錢?

繼續看說明。

十、2011  年動保法修法,通過獸鋏需主管機關許可方可使用。惟修法以來主管機關並無許可案例,故直接刪除依主管機關許可得使用獸鋏的例外規定,明訂不得使用獸鋏並修訂罰則。
十一、為落實寵物登記,刪除第三十一條「經勸導拒不改善」的處罰要件。


這兩條我完全沒意見,如果這次修法要通過什麼的話,獸鋏相關的規定還有讓飼主皮捏緊一點乖乖做寵登晶片還有結紮不然就開罰的規定,絕對是理所當然的。

修法草案的說明就到這邊結束,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實際上的修法法條是怎麼寫的。

談2017年TNVR入法(2):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徹底一點可以嘛?

上一篇看到了說明前七點的各種問題,現在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八、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流浪動物的絕育、回置,在法律嚴禁棄養的國家可能違法。故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 TNR  之法源依據,使地方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據以執行。另輔以精準捕捉有害犬隻的制度,避免人與流浪動物間的衝突,保障居民免於有害犬隻的侵擾,同時尊重無害犬隻的生存權。

既然說明的第八點提及了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TNR之法源依據」,那麼我們當然有必要好好了解保加利亞動保法值得借鏡之處。

翻開保加利亞動保法(原文版與英文版連結在此),裡頭的第五章的確是流浪動物專章,這也是這次倡議團體提出的修法草案中最看重且借鏡的他國典範。但是只要好好讀過就會發現,這次TNVR入法的修法草案號稱借鏡保加利亞動保法,實際上根本沒有擷取保國動保法的精髓,只是挪借了其中的某些條文好讓自己方便行事,如果這樣的修法通過了,不要說什麼加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沒有讓問題變得更嚴重難解就要偷笑了。

不相信的話,讓我們來檢視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說了什麼。

專章的第一條(Article 40)提到地方議會與政府應該要制定遏制流浪犬族群的計畫以及各自權責云云。第二條(Article 41)提到地方政府應該將流浪動物登記後收容在收容所中,地方政府應該建造收容所並交由公家或私人非營利組織經營,動物保護組織也可以自行建造收容所,且收容所應該透過網路和媒體公開收容動物的資訊以公認養。

專章第三條(Article 42)在談捕捉流浪動物應顧及其福利,捕捉人員也需受訓認證並且有獸醫陪同;第四五條(Article 43 & 44)在談收容所的管理及權責;第六條(Article 45)在談專章第四條提到的收容所獸醫職責;第七條(Article 46)在談收容所犬隻應有的福利標準。

第八條(Article 47)前三款提到了收容所犬隻應該絕育驅蟲打疫苗並且等待送養,如果送不出去則應該登記並送去公家的臨時收容所,或是放回原地並從此歸市政府、動保組織、或有意願且受政府監督規範的個人照顧管領。後面幾款規範臨時收容所的環境條件與經營管理細節、前三款所提的犬隻登記的方式、以及收容所的犬隻應該全數登記並將資料送交相關政府單位等等。

第九條(Article 48)明說了不可以把犬隻放回幼兒園、幼稚園、學校內遊樂場、醫院庭園、兒童遊樂場附近、高速公路、和機場。第十和十一條(Article 49 & 50)規定回置動物的負責單位或個人必須幫動物打疫苗還有每季驅蟲之外,還要每年跟政府回報確認有驅蟲打疫苗,並且採取措施避免回置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第十二和十三條(Article 51 & 52)在談收容所的犬隻何時可以安樂死以及後續屍體處理;第十四條(Article 53)提到收容所的走失犬隻通知領回和送養的流程;第十五條(Article 54)說明寵物登記的資料內容。

第十六條(Article 55)聲明當一個村莊的流浪狗都絕育以後,應該就要漸漸的收容到收容所裡面,能送養收養最好,不行的話就只好終生收容。最後一條(Article 56)表示如果浪貓族群數量太多也是比照辦理。

從保國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中可以清楚看到,他們處理流浪動物的目標是遏制流浪動物族群,邁向全面收容。而台灣倡議團體夸夸其談的TNVR,只是保加利亞動保法應對收容能量不足的暫時手段,而且還是送養不成、公私立收容所也收不下、臨時收容所也無法處理時的最後辦法。

更值得一提的是,保國動保法也明確指出了TNVR的犬隻不得回置在好些特定區域,回置後管領團體或個人也必須繼續接受政府監督,還要採取措施避免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這些明白寫在保國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內容,我們的TNVR入法倡議團體都完全不提。既然說要跟保加利亞一樣在我國動保法中為流浪動物設立專章並納入TNVR,就應該要學完整徹底一點,把別人的法條重點和核心都學起來才對,不是嘛?

結果呢?修法說明落落長,提到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時候也只把重點放在「定義流浪動物」和「制定專章並建立TNVR法源依據」兩件事。人家動保法裡面更重要的收容優先、犬隻登記結紮送養、不得已才回置、回置犬需要有管領人而且接受政府管理監督,這些法條內容和資訊竟然完全避而不談。

TNVR在保國動保法只是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終究是要把流浪犬隻全面結紮並收容,但到了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就彷彿成了萬靈丹,好像TNVR入了法就可以解決所有疑難雜症一樣,簡直莫名其妙。

保國動保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要蓋收容所收容動物,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卻是千方百計的希望流浪動物不要進入收容所,彷彿視收容所為寇讎。覺得收容所不好我可以理解,但是不做點什麼讓收容所變好而只是想著讓動物在外面流浪就好,我就很難理解。

就算是TNVR,保國動保法對於回置犬隻有明確的地點限制、福利要求與行為規範,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在草案裡面對於回置動物個體的篩選、回置地點的選擇、回置後的福利照護、以及回置後萬一出事的責任歸屬通通不置一詞。難道是我們的人民勇健如鋼,即使是老弱婦孺也不怕被攻擊?還是我們的回置犬隻都擁有高貴的福爾摩莎血統,所以回置以後都不會咬人追車也都不會生病?

最後最令人震驚的,也是TNVR倡議團體從來不提的,是保加利亞動保法在第69條(Article 69)明白寫著「期限截止之後如果發現流浪犬隻,該區域的市政首長就要繳交1000-2000保加利亞列弗(接近台幣兩萬至四萬)的罰款,一狗一罰,連續違規則加倍處罰」。而且這裡所謂的期限,在頁末的過渡與最終條款第十七條裡,明白規定是「2015年年終」。

也就是說,保國動保法從2009年通過施行以後,以督促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興建收容所,再將犬隻絕育送養或收容、並輔以TNVR為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等方式,認真的希望在六年之內解決流浪犬隻問題。期限一到還有流浪狗在街上跑,各地市長就要被罰到唉唉叫。

而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只瀰漫著一股「入了法有經費就天下太平萬事如意」的氣息,根本看不到這種「期限內解決問題」的決心。

既然要學保加利亞,那就學完整一點吧。加油,好嗎?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談2017年TNVR入法(1):說明前七點怎麼就有這麼多的疏漏害我囉唆這麼久

繼2014年推動TNR入法並且大陣仗遊行之後,過了三年,當年推動TNR入法的「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大部分成員又成立了「台灣動保聯盟」,再一次的推動TNR入法。一反三年前的高調遊行,這一次推動TNR入法反而走低調路線,沒去立法院網站查詢,還真的不知道TNR入法的動保法修法草案又捲土重來了。(2017年的修法草案在此


回想起三年前,TNVR入法大遊行當時的草案內容就充滿了各種問題法條,三年過去竟然又要再次叩關,在不得不佩服這些TNVR入法倡議團體的堅持之餘,我也很好奇這次的草案內容有沒有比上次長進了點?畢竟都是在講TNVR入法,三年前講過的入法後會有的問題三年後恐怕也沒什麼差別,如果又要推一次TNVR入法,總該試著讓入法的草案內容更合理周全吧。


抱持著這樣的想法,讓我們來好好看一看這次入法草案的內容。

案由:
本院委員吳焜裕、邱泰源、陳曼麗等 22  人,有鑑於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然流浪動物之管理,實難適用寵物的相關規定;又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動物保護法修法後,確立一零六年二月四日起,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將不得予以宰殺(下稱零撲殺)。為處理流浪動物問題並為零撲殺政策擬定配套措施,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一開頭的案由,很清楚的提到了因為零撲殺的緣故,所以想要進一步修改動保法做為零撲殺的配套措施。


既然提到零撲殺,那我就也直說了:2017年就上路的零撲殺政策根本就是個莫名其妙,沒那個屁股硬要吃這個瀉藥,整個就是打腫臉充胖子自以為不撲殺就是動保先進國家。2016年6月立法院為了零撲殺政策是否上路開了個公聽會,我也是公聽會參與並且發言的代表之一,當時幾乎一面倒的所有與會學者、寵物業者、動保團體通通認為台灣現在根本沒有條件實施零撲殺,要這樣霸王硬上弓的實行零撲殺只會造成後續的重重問題。但無奈的是據說小英政府去年被罵髮夾彎罵得怕了,所以在這個政策上也就放行照辦了。總之,如果你覺得零撲殺政策好棒棒台灣馬上躋身動保先進國家之流,那我想你我的觀點差得太多,你也可以不用繼續看下去了。


接下來看看草案的說明。

說明:
一、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惟動保法制定以來,即參考無流浪動物之先進國家立法模式,未就流浪動物予以規範。又關於寵物的飼主責任規範(如寵物應登記、出入公共場所須有人伴同等),實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本次修法採取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Neuter,  Return,下稱 TNR),並輔以施打狂犬病疫苗,作為零撲殺政策的配套,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


看看這第一點的內容。我猜,這些倡議團體顯然是認為動保法裡面都沒有提到或規範流浪動物,就會讓我們的行政系統對流浪動物無動於衷而且無所做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現行的動物捕捉救援人員編制和各地方政府的收容系統是在為哪些動物服務難不成大家的眼睛都業障重,還是台灣鬼島天天都鬼月,所以動物捕捉救援隊其實都是抓鬼大隊?收容所裡面收容的都是鬼?

以為法律裡面沒有定義或規範某個類群就表示這個類群不受重視或政府毫無做為,於是就念茲在茲的想要在法律裡面定義規範這個類群,這種想法也太好笑了點。舉個例子,你知道我國的兒童少年福利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孤兒這兩個字嘛?而你有覺得我國的行政系統因此就對孤兒毫無做為不聞不問嘛?

孤兒,就是失去雙親的兒童和青少年,因為未成年都必須要有監護人,所以國家有義務幫忙找到監護人,或者國家就得跳下來以社福系統當作監護人 。只要一個國家有良好的社福系統,就可以妥善的解決父母雙亡的兒童青少年的問題,跟法律裡面有沒有提到孤兒一點關係都沒有。

同樣的,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管領人的犬貓,在我國的法律裡面犬貓的地位就是寵物,就是應該要有飼主管領人。大家嘴裡毛小孩毛小孩的叫,照理說「小孩要有監護人」這個概念應該很容易理解,當然很不幸的我們現在有很多流浪動物,但這並不應該改變犬貓要有飼主管領人的原則,所以說什麼「飼主責任規範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於是要直接在法律上定義流浪動物自成一格,根本就是屁話,重點從來都是該怎麼努力讓流浪動物有家有歸處,而不是乾脆把牠們的流浪視為理所當然。回到同樣的比方,你可以想像我們現在的狀況就像是戰後孤兒滿街跑,而孤兒當然也不符合「兒童青少年要有監護人、要吃飽穿暖有人協助管理生活受義務教育」的規定啊,那這時候該做的不是趕快讓小孩們有新的監護人和孤兒院可以收容,反而用力的在法律上定義孤兒然後承認孤兒的既成事實,阿是到底想不想解決這個狀況?

然後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TNVR」,很抱歉,如果是說廣泛用於流浪貓族群控制勉強也就罷了,TNVR用在流浪狗上是一點也不廣泛,真的有政府參與使用TNVR處理流浪狗族群的國家,數來數去大概都是泰國印度斯里蘭卡尼泊爾不丹土耳其保加利亞希臘賽普勒斯加上義大利還有某些非洲和中南美國家就這麼十多個而已,而且幾乎也只是特定地方政府或城市在執行而非全國實行,根本完全稱不上「廣泛」,更重要的是這些國家幾乎都是伴侶動物行政管理系統缺乏或超爛、也缺乏或才開始建置收容系統的開發中國家。這些國家要蓋收容所來收容動物大概也沒錢或緩不濟急,所以TNVR就成了優先選項,而拿著這些少數國家的做法就來誇口TNVR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這種說法好像不太誠實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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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FAO)犬隻數量管理(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報告指出,撲殺無法達到流浪動物減量的效果(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狂犬病管理網頁也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流浪狗作為唯一手段,對於流浪狗減量能產生效果。
三、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倡議以大規模絕育作為犬隻減量手段,且當一個地點有下述四個特點時,大規模的絕育不僅可以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更是狂犬病的有效防疫對策。1.有多數遊蕩犬無明確飼主。2.新流浪狗的來源之一是現存流浪狗所繁衍。3.回置區域對動物福利無明顯危害(如繁忙的交通或飲食匱乏)。4.社區民眾能包容遊蕩犬隻的地區。


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在這裡,大家就自己看。我要說的是,人家在3.6.2.、3.6.3.、還有6.8.3.這三個章節裡面說的是無差別、族群等級的大規模撲殺無助流浪動物減量,明明3.6.3.這個章節就在談把健康動物安樂死是多麼不得已但無可奈何的手段,不要講得好像人家反對撲殺(也就是我們剛廢止的十二夜後安樂死條款)好嘛?還有啊,那個「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是哪裡來的?這個管理報告裡面可沒有說過這種話喔,可以不要自己延伸腦補嘛?

順帶一提,修法說明第二點提到世界衛生組織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除流浪狗做為唯一手段能夠有效減少流浪狗,這當然是沒有錯的。因為要有效減少流浪狗從來都不是任何一個方法做為唯一手段就可以辦到的,複雜的問題需要複雜的手段來解決,只做移除辦不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喔,啾咪~當然啦,在修法說明第二點裡面也沒有提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這個事實,畢竟是要推動TNR入法,當然要說的一副其他方法都好糟糕只有TNR好棒棒嘛是不是。

繼續談犬隻管理報告。修法說明的第三點第一句話說的是沒錯啦,大規模絕育的確是犬隻減量的手段之一,但是人家說的大規模絕育是包括家犬在內的大規模而不是專門在說把流浪犬TNVR喔,不要斷章取義喔。還有,3.6.5.章節開頭就說了,犬隻絕育必須和其他管理策略(寵登晶片、杜絕放養、飼主責任教育、社會參與)一起執行,所以從來也不是犬隻絕育最大最棒其他都可以不要管了。

另外啊,第三點說明顯然把別人的話剪接了,人家犬隻數量管理報告3.6.5.這章節談犬隻生育管理,先講到犬隻生育管理是犬隻族群控制的必要方法之一,然後是幾乎整整兩頁以後才說到「TNR是犬隻生育管理的手段之一」,怎麼在修法說明第三點裡面講得一副大規模絕育=TNR一樣呢?這樣剪接別人的文章觀點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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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報告(Human and dog rab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亦指出,對流浪狗進行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流浪狗族群。

是啊,的確是這樣沒錯,對流浪狗進行『高比例』的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族群。那個被漏掉的『高比例』才是最關鍵的事情,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到不用再多說了吧?吧?

五、歐洲議會提出 Written declaration on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呼籲歐盟成員國就流浪狗採取全面的族群控制,反對殘酷的立法,並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及絕育,控制流浪狗的數量。
 

歐洲議會的文件在此,不過我怎麼覺得原文是歐洲議會呼籲成員國面對流浪狗問題要採取合理的犬隻族群管理策略,包括了犬隻收容系統(Dog control,我的理解是犬隻收容系統)、反虐待法、狂犬病疫苗接種、必要的絕育以減少沒人想要的小狗的數量、以及提昇飼主責任,更要求成員國要好好執行強制犬隻登記辨識。如果說這樣就叫做歐洲議會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絕育控制浪犬數量,那其他幾項被漏掉的例如犬隻收容系統和提昇飼主責任又算什麼呢?真的要比的話,提昇飼主責任還是被獨立列出來的咧,這不是更重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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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5年,第二屆國際犬隻族群管理高峰會(International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Conference)已不再爭執 TNR 作為流浪狗族群控制方法的有效性,轉而討論 TNR 該如何執行。

這個我無法查核,沒意見。

七、我國過往的流浪動物政策(捕捉撲殺)實施多年,並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又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公立收容處所的收容能力更顯緊迫。宜採 TNR  同時施打狂犬病疫苗,做為我國流浪動物減量之政策,以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並預防狂犬病。


我國過去捕捉撲殺多年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量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根本沒有好好執行。就像TNR一樣,捕捉撲殺的強度也要到達50-75%,才可以真的看見族群明顯下降,而且撲殺的都得是已經有生殖力的個體,還得要是個封閉沒有外來個體進入的族群才會有效果。至於說零撲殺政策造成收容能力緊繃,所以要修法以TNR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這也是個值得商榷的作法。零撲殺政策如果因為現在還不到時機就執行而是錯的,那麼修正錯誤的方式應該是暫緩實行,而不是用另一個手段去彌補。就算零撲殺只能繼續下去,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的方法也還有很多,例如提昇寵登晶片率、提昇寵物絕育率、禁止放養、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早就寫在動保法裡面的事情都可以對流浪動物源頭有相當大的減量。早就有的法條沒有好好執行,弄得現在流浪動物的狀況這麼糟,不去想該怎麼好好執法,偏偏千方百計的想要讓TNR入法,難不成是把TNR當成仙丹一樣,入了法以後整個公務執行就會突然脫胎換骨,執行困難全部消失、刁民通通變成循規蹈矩的良民?這會不會太天真?